<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文号:国发(1985)071号  发表时间:1985/5/17  有效性:有效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这是我国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做好准备,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农民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把工作做细做好,保证完成国家税收任务。
附件: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

附件: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
1985年4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规定,对农业税征收问题,我们与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地区有关同志意见。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将现行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现在,国家确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拟从今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如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
二、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经济作物区也应同粮产区一样,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农业税。至于少数地区农民按"倒三七"比例价缴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酌情给予减免。
三、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由乡政府组织征收。财政部门有力量的,可直接组织征收,或继续与粮食部门协作,派人驻粮库(站)收税。在财政部门力量不足的地方,可暂时委托粮库(站)代征,付给劳务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财政部门协商,报人民政府确定。对其他农产品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农业税折征代金,应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时组织进行。
四、农业税折征代金是征收工作的一项改革,要做好充分准备,向干部群众搞好宣传解释。同时,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解缴入库。农业税按户折征代金后,任务繁重,请各级政府对此加强领导,充实征收力量,以适应工作需要。
五、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后,对各地今年预算指标暂不调整,年终进行结算。增加收入部分,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今年农业税开征在即,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