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86)001号  发表时间:1986/1/6  有效性:失效
我部(83)财税字第348号文<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和第三条"外国租赁公司,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公司,企业的设备,物件,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规定已经期满。为了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金进行经济建设,现决定对上述两项减税期限从1986年1月1日延长至1990年底。对(83)财税字第348号文中的其他规定仍应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