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文号:财税地字(1987)019号  发表时间:1987/9/14  有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港作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地区征纳双方对“港作船”,“工程船”的概念理解不一致,要求予以明确。现对“港作船”,“工程船”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二、<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