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税地字(1987)020号  发表时间:1987/9/19  有效性:失效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二(87)273号文收悉。对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一,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一律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