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税收会统处理问题
文号:国税计字(1988)042号  发表时间:1988/8/30  有效性:有效
(一)对以缴款书代替贴花纳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可采用完税证自收汇缴的办法,也可向纳税人填开专用缴款书,由纳税人向银行缴税。
(二)代售单位代征的税款,由代售单位向税务机关结报,税务机关汇总缴纳,或由代售单位自行填开税收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具体办法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三)(略)
(四)采取以税证或税收专用缴款缴纳印花税的,税务应于完税时在应纳税时在应纳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并在戳记内填写税额数量、完税凭证号、缴纳日期。“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式样统一规定如下,由各地依式刻制分发基层征收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