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国税计字(1988)045号  发表时间:1988/9/7  有效性:有效
(一)印花税票的印制
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印花税票的设计印制工作,各地发现伪票,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印花税票的发送领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于十月底以前分按税票面值向国家税务局编报下年度的印花税票用量计划,以便与承印厂联系排印,按计划分类各地使用。
2、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委托北京机要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收到印花税票应认真按包查点,核对无误后开具回执,如有差错,应及时与北京机要通信局联系。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向下发送印花税票,应严密交接手续,保证发送安全。要指定专人领发,不得以包裹邮寄或委托他人领取或发送。各级税务机关要合理掌握印花税票的领用数量,保证印花税征收工作的进行。
4、发售印花税票的税务干部和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和基层税务部门领取印花税票时,应有领导在场,当面折包清点交接,并在领发手册上互相签章,备底存查。
(三)印花税票的保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印花税票视同现金加以管理,应固定人员负责印花税票的存放保管,各地应配置必要的设备,制定完善的措施,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印花税票的销售结报
1、基层税务机关自销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按日结算,原则上应按日缴库。基层税务机关的领导应经常对自销情况进行检查。
2、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应定期向委托代售的税务机关办理结报,税务机关要负责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代售单位的结报期限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代售单位向税务机关结报时,双方应各具结报单、册、互相签章,作为双方的结报凭证。
(五)印花税票的废票缴销
税务机关如发现印制质量不合格折税票,应清点登记,妥善保管,集中向上级机退还核销,并应开具单据,领发双方共同签章,作为核销凭证。废票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集中销毁,并同时向国家税务局报告。
(六)印花税票的损失处理
对印花税票的损失短少,各级税务机关都应积极查明原因,问题较大的,还应报告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由于人为责任造成的税票丢失,原则上应照价赔偿;非人为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核实处理。印花税票损失核销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掌握,对于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国家税务局备案。
(七)印花税票的盘库核帐
各级税务机关对结存的印花税票要经常进行盘点和查库,建立必要的制度,保证库票面的数字一致,如发现有帐实不府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查处。
(八)印花税票的帐表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建立印花税票的专用帐簿(式样由各地制定),全面记载核算各种面额印花票的领,发,销,存及损失等情况。按时向上级机关编报报表(各地税务局向国家税务局编报的“印花税票用存季报表”表式附后,请各地按式编制,各地征下的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
希望各地根据这些原则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抓紧布置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