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文号:国税地字(1988)013号  发表时间:1988/10/12  有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