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工字(1988)522号  发表时间:1988/10/18  有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