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文号:国税地字(1988)020号  发表时间:1988/11/18  有效性:有效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