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地字(1989)018号  发表时间:1989/2/27  有效性:有效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