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油字(1989)002号  发表时间:1989/4/10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征收。使用的土地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管理征收,还是由当地市,县税务机关管理征收,由主管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与当地市,县税务局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