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文号:国税地字(1989)044号  发表时间:1989/5/21  有效性:有效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