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地字(1989)076号  发表时间:1989/7/13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9)闽税政三字第533号<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