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地字(1989)122号  发表时间:1989/11/10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