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文号:国税地字(1989)123号  发表时间:1989/11/13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