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国税地字(1989)130号  发表时间:1989/11/29  有效性:有效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室国三函[1989]25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缓征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使用的土地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场地如未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原场地不再使用的,报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三线调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批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1999年12月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