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1号  发表时间:1989/12/22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