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金州水貂场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0)854号  发表时间:1990/7/20  有效性:有效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辽税政四字(1990)190号《关于金州水韶场有关土地使用税税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水貂场养水貂用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