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0)1117号  发表时间:1990/8/31  有效性: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28号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四个部门给国务院的<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根据其中"华侨农场五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场,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的意见,现对地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