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地函发(1991)004号  发表时间:1991/1/11  有效性:有效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881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交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局国税函发[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是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所作的补充规定,有关房产税问题,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第340号文件已经作了规定。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房产,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