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2)273号  发表时间:1992/1/30  有效性:有效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有效性: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