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文号:国税函(1992)889号  发表时间:1992/6/5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92)闽税政三综函字第013号文收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研究,一致认为,上述规定系指:按照国家规定投资项目不纳入计划管理,并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而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5万元或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均应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