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国税函(1992)1440号  发表时间:1992/10/10  有效性:有效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