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计投资(1992)2618号  发表时间:1992/12/29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