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适用定期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3)008号  发表时间:1993/6/15  有效性:有效
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就其清算所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因此,对企业在上述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所取得的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