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3)094号  发表时间:1993/10/5  有效性:有效
国务院于1989年以国发(1989)75号文批转了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十个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决定用三年或更长一段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统一代码标识是由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一个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关于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的编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税发(1993)074号文下发各地执行。为了加强税收征管监控,密切部门配合,实现信息共享,逐步与正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相衔接,决定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办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代码证书(副本)》,并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中所注明韵单位代码记入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件副本验证栏内。
二、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出示有关证件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因税务登记内容变更需要注销代码的,税务机关应当注销其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的全国统一代码。
三、税务机关在查验或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当要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规定伪期跟内持有关证件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四、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将代码数据库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查验的情况提供给技术监督部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协助税务机关逐步创造条件,建立税收征管计算机管理系统,利用现代化手段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