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统一文书操作规范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3)301号  发表时间:1993/12/14  有效性: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设计的《税收征纳操作规范》通知,对全国已统一的27个税务文书(我局以川税函发[1993]274号通知印发了文书式样)的联次使用和填制作了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印发你们。

另外,我局川税函发(1993)274号文第二条因校对有误,内容有所遗漏,特作如下更正:即:“二、此次统一的税务文书式样共二十七个,除罚款收据由省局制发外,其余文书暂由各地印制、发放,原则上适用于国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

全国统一税务文书操作规范

一、《延期申报申请表》

根据征管法第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本表。

本表由纳税人填一式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留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二、《邮寄申报申请表》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置本表。

本表填制一式两份。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批后,主管税务税务机关留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三、《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本通知书。

税务机关在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时,应下达本通知书。

(一)该通知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制一式两份,一份下达纳税人执行;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二)通知书中“()税 字第 号”,“()”内填写年份,“税”字前填写县(市)级税务机关的代号;“字”前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代号;“第 号”中间填写此文下达的顺序号。

四、《纳税担保书》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本担保书。

(一)《纳税担保书》由纳税担保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税务机关,一份由纳税人担保人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二)表中“应税商品(项目)”栏,填写纳税人所经营的应税商品或应税项目。

(三)表中“担保形式”栏,填写纳税担保人是信用担保还是抵押担保;是用动产担保还是不动产担保。

(四)表中“附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栏,由公民个人为纳税担保人时,填写担保财产的名称并附影印件,由法人或其经济组织为纳税担保人时,可不填此栏。

(五)表中“纳税担保人签章”栏中的“纳税担保人签字”,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为公民个人的公民个人签字。

“证件名称”:是法人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是公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填写税务登记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六)表中纳税人签章栏中的“纳税人签字”,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个人的,由纳税人个人签字。

(七)税务机关在进行此项工作的时候,应特别注意对纳税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八)当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全部履行担保书中写明的事项后,税务机关应当将备查的那一份担保证书退还纳税担保人,该项担保即告结束。

五、《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需要暂停支付纳税人的存款时,可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本通知书。

(一)本通知书为上下联订本式,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使用时,由税务机关填制,并沿虚线撕下。上联为存根,供税务机关备查,下联送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二)通知书中“()税第 号”的“()”内填写年份;“税”字前填写县以上税务局的代号;“第 号”中间填写本通知书当年签发的顺序号。

(三)通知书中的“局长”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字。

(四)通知书中的“送达人:”,由具体负责送达该通知书的人员签字。

(五)使用本通知书时,要在虚线处加盖公章。

六、《纳税担保清单》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本清单。

(一)本清单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交税务机关。

(二)清单中的“应税商品(项目)”一栏,填写纳税人所经营的应税商品或应税项目名称。

(三)清单中的“应纳税额”一栏,根据纳税人所经营的应税商品或应税项目的预计收入乘以适用税率的计算结果填写。

(四)清单中的“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一栏,填写所附担保财产证明的影印件份数。担保财产证明应能证明该财,产确系纳税人所有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五)清单中的“纳税人签章”栏:是法人的,由法人代表签字;是个人的,由纳税个人签字。

(六)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缴清税款,税务机关应将《纳税担保清单》退还纳税人,此项纳税担保即告结束。

七、《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设置本通知书。

(一)本通知书为上下联订本式,与《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对应使用,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填制,下联送达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税务机关留“存根联”备查。

(二)通知书中的“()税第 号”,“()”内填写年份;“税”字前填写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的代号;“第 号”中间填写本通知当年下达的顺序号。

(三)通知书上联中“开户银行”和下联中“银行(办事处)”,填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名称。

(四)通知书上联中“原暂停支付通知书文号”和下联中“我局现决定解除()税第 号”,填写原下达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的文号。

(五)通知书中的“局长:”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字。

(六)通知书中的“送达人”,由负责送达该通知的人员签字。

(七)使用本通知时需在虚线处加盖公章。

八、《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和《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了《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和《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查封、扣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为了简化手续,我们

把查封证、扣押证合并为一个《查封(扣押)证》,它同时适用于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一)《查封(扣押)证》为上下联订本式,由税务机关填制。上联为存根,供备查,下联税务人员凭以执行查封(扣押)任务并在查封(扣押)任务执行完毕后带回留存。

(二)《查封(扣押)证》中“()税 第 号”的填写方法同《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证》中“查封(扣押)原因”填写扣押(查封)的理由,如未能提供纳税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等。

(四)《查封(扣押)证》中的“局长:”,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字。

(五)《查封(扣押)证》中的“执行人”,由具体负责执行查封(扣押)任务的人员(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必须有两人以上)分别签字。

(六)《查封(扣押)证》中“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商品、货物、财产予以——。”的空白处,填写“查封”或“扣押”。

(七)使用《查封(扣押)证》时,要在虚线处加盖公章。

(八)《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是执行查封任务时,必须办理的法定手续。由执行查封任务的税务工作人员(二人以上)清点所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后,填制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九) 《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下部的“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签字。

(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是执行扣押任务时必须办理的法定手续,是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财产的重要凭证。由执行扣押任务的税务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填制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黑色);第二联为收据(红色),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第三联由税务机关留存(黄色)。

(十一)《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适用范围:

第—、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纳税保证措施时使用《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但要注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扣押。

第二、按照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其商品、货物、财产时,使用《查封(扣押)证》和《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第三、按照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其商品、货物、财产时,使用《查封(扣押)证》和《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九、《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本通知书。

(一)本通知书为上下联订本式。适用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填制。上联为存根,供税务机关备查,下联交被查封(扣押)的纳税人。

(二)通知书中“()税 第 号”的填写方法同《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三)通知书中的“局长;”,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字。

(四)使用本通知书时,要在虚线处加盖公章。

(五)解除查封(扣押)后,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保存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收回。

十、《扣缴税款通知书》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本通知书。

(一)本通知书为上下联订本书。由税务机关填制。上联为存根,供税务机关备查,下联送达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二)通知书中“()税 第 号”的填写的方法同《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三)通知书上联中的“执行扣缴单位”,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

(四)通知书中的“被扣缴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名称或姓名。

(五)通知书中的“局长:”,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字。

(六)通知书下联中“——逾期未缴税款”的空白处,填写纳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七)使用本通知书时,要在虚线处加盖公章。

十一、《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设置本决定书。

(一)本决定书由税务机关填制一式三份,一份交收购单位,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二)决定书上方的“——:”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三)决定书中“以拍卖所得抵缴——二税款”的横线处,

填写税种名称。

(四)决定书中的“局长:”,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字。

(五)决定书中的“执行人”,由具体办理此项工作的人员签字。

(六)决定书中的“收购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时,由其盖章。

十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本表。

(一)本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份,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基层征收单位,一份县税务局(分局)留存。但对重点企业、税源大户,须再增填两份,报地(市)或省税务局审批。

(二)表中第三横行“延期缴纳税种”,分别填写要求延期缴纳的税种。附加税种和附加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随正税缓缴,可不逐一填列。

(三)表中第四行“延期缴纳税额”,分别填写各税延期缴纳的税额,并应与第三行税种相对应。

(四)表中“延期缴纳税款理由”一栏,应写明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要进行认真地审批核实,然后签置意见。

十三、《退税申请表》

根据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时,应向税务机关递交《退税申请表》。

(一)本申请表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份,经县(分局)税务机关审批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由基层征收单位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一份由主管科(股)留存。

(二)表中的“税种”栏,填写要求退税的具体税种和附加费等。例如:由于企业计算错误多缴纳增值税,在税种栏可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表中的“税款所属时间”栏,填写多缴税款的所属时间,如:199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表中的“税款缴纳时间”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在缴款书上加盖戳记的时间或完税证填开时间。

(五)表中的“申请退税理由”栏,填写造成多缴税款的具体原因。

(六)纳税人递交申请时,应附送有关的缴款凭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

十四、《纳税人拒绝代扣(收)税歉报告》

根据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设置了本报告书。

(一)本报告书由扣缴义务人填写一式两份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承接人签字并注明接到时间后交扣缴义务人一份,另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二)本报告书中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地址”、“经济性质”、“开户银行”、“帐号”由扣缴义务人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填写,没有这些项目的(如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可以不填。

(三)报告书中的“所属税种”一栏,填写应税项目属于哪个税种。

(四)报告书下方“税务机关承接人(签字):”由承办人签名并注明接到此报告的日期。

(五)如计税时,须使用速算扣除数的(个人收入调节税),要把“速算扣除数”填入“备注”栏中。

十五、《应纳税歉核定书》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设置本核定书。

(一)本核定书由税务机关填制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二)核定书中“()税 字第 号”的“()”内填写年份;“税”字前填写县以上税务局(分局)代号:“字”前填写税务所(分局)名称或代号;“第 号”中间填写核定书本年下达的顺序号。

(三)核定书上部“——:”的空白处,填写纳税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四)核定书中“由于你(单位)——”的空白处,按征管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填写。

(五)核定书中“(季度)——税应纳税款”的空白处。填写核定的税种名称。

(六)核定书中“核定应纳税款采取的方法”一栏,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列举的核定方法填写。

(七)核定书中“核定应纳税款采用的数据资料及计算过程”一栏,应对有关的数据资料进行详细记载,以便日后查对。

十六、《税务检查调取帐薄通知书》

税务机关需要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薄凭证等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税务检查调取帐薄通知书》,通知其将帐薄、凭证等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送交税务机关。

第一、通知书由税务检查单位填写,并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一式两份,一份送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通知书中“()税第 号”的“()”内填写年份,“税”字前填写县以上税务局(分局)代号;“第 号”中间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签发顺序号。

第三、通知书中“ :”的空白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送到——。”的空白处,填写应送到税务机关确定的检查地点。

十七、《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应按规向其开付《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第一、调取帐簿资料时,该清单由税务检查人员填写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被查单位和税务机关各存一份。

第二、退还帐簿资料时,由被查单位经办人清点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被查单位章,以此作为退还手续。

十八、《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或纳税人储蓄存款进行查核时,可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本证明。

(一)本证明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统一编号“X税证号字第XXXX号”中“税”字前的“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河北省则为“冀税证字第0001号”。

(二)本证明为上下联式,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下联交有关银行办事处或其他金融单位。

(三)本证明存根联的填写规范:

1、“前往单位:”填写银行、办事处或其他金融单位的名称。

2、“检查对象:”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

3、“检查人员:”填写检查人员的姓名,指定几个人检查,要填写几个人姓名。

4、“检查证号:”填写检查人员税务检查证的编号。指定几个人检查,要填写几个人的税务检查证号。

5、“批准人”:填写签发许可证的局长姓名。

(四)本证明下联的填写规范:

1、“——银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信用社):”的第一横线处,填写具体市、县银行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办事处或其他金融单位的名称。

2、“兹有我局税务人员——等——人”的第一横线处,填写检查临时负责人的姓名,第二横线处填写人数。

3、“前去你处检查——的——情况。”第一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或姓名,第二横线处,填写“存款帐户”或“储蓄存款”。

4、“据了解,——具有——的行为。”的第一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名称或姓名,第二横线处,填写违法行为的性质。

十九、《税务检查报告》

税务检查报告,是税务检查人员根据税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经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全面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调查核实后,全面反映检查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总结报告。

(一)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按表上部所列项目填写。其中“检查类型”填写“日常检查”或者“立案调查”等;“检查人员姓名”填写所有检查人员姓名。

(二)检查内容。主要写明检查的具体项目,以及所属的税种。

(三)查出的问题及结论。这一部分是税务检查报告的重点。主要说明查出了哪些税收违法事实。为便于判明问题的性质,对有些问题要写出具体情节。在具体写法上,既要注意区分开税种,又要注意区分开不同的问题类型。

对立案查处的税务案件,还应有针对性地写明调查核实情况,以及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四)处理意见。对查出的每一个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五)报告结尾。由检查人员在报告最后一页下方签名,并注明报告时间。

(六)《税务检查报告》应附:

(1)《税务检查结果表》;

(2)《当事人自述材料》;

(3)《税务检查询问记录》;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七)《税务检查报告》作为税务检查的书面总结,应该一户一报告。但考虑到目前检查任务重,人员力量不足的情况,对于查无问题或只涉及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可不写书面报告,根据《税务检查结果表》直接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但对需要处罚和立案查处的税务案件,都应写出书面报告。

对于日常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凡属于税务检查职能部门处罚权限范围内的,可由部门负责人在《税务检查报告》上直接签署意见后,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超过税务检查职能部门处罚权限的,应填写《税务案件处理报批表》,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处理。

二十、《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违反税务管理行为是指违反征管法第二章“税务管理”中关于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各项规定的行为。

根据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设置了本通知书。

(一)征管法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理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先责令限期改正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其二、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加重处罚;

其三、违反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鉴于上述情况,在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进行处理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使用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文书。在不处以罚款时,使用《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既需限期改正,又需处以罚款时,则需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在《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下达时,填制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通知书中的“()税 字第 号”,“()”内填年份;“税”字前填县(市)局(分局)代号,“字”前填写基层征收单位名称或代号;“号”中间填写此文书本年下达的顺序号。

二十一、《限期纳税通知书》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本通知书。

(一)本通知书由税务机关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执行,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二)通知书中的“()税 字第 号”,“()”内填写年份;“税”字前填县(市)局(分局)代号;“字”前填基层征收单位名称或代号;“第 号”中间填此文书本年下达的顺序号。

(三)通知书中“应纳——税税款”的空白处,填写应缴纳的税款所属的税种名称。

(四)通知书中“并从款滞纳之日起(——年——月——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的括号内,填写税款滞纳的具体日期。

二十二、《税务处理决定书》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置本决定书。

(一)除了单纯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缴税款、滞纳金”这两种情况之外,税务机关查处的各种税务案件,均使用本《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该决定书下达时,填制一式两份,一份送交违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执行;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决定书中“()税 字第 号”的填写方法同《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但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下达时,“字”前不填。

(四)决定书中“违法事实”一栏,填写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主要事实。如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应分别写明。

(五)决定书中“处理决定及依据”一栏,在有两种以上决定事项时,应分别写明,并与上栏内容相对应。对补税、罚款要列清明细金额及合计金额。

二十三、《罚款收据》

(一)此收据为三联式,一联为存根;二联给交款人;三联税务机关备查。

(二)“处罚依据”一栏,填写处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三)“处理办法”一栏,填写“罚款”或“没收非法收入”等。

二十四、《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置本申请书。

(一)本申请书填制一式两份,一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二)申请书中“()税 字第 号”的填写方法同《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但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申请的,“字”前不填。

(三)申请书中“——决定”的横线处,填写处罚类别。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四)申请书中“《 》于……”的书名号内,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

(五)申请书中“但——在法定期限内”的横线处,填写被处罚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六)申请书中“——又不履行决定。”的横线处,填写内容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处罚决定没经过复议程序的,填写“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

其二、处罚决定经过复议程序的,填写“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申请书的“根据——第——条规定”,第一横线处填写“征管法”或者“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横线处填依据的征管法或复议规则的相应条款。

二十五、《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置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一)“受送达人”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二)“送达地点”一栏;填写交接税务文书的具体地。

(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发文书的人员签名;受送达人是个人的,由其直接签名。

(四)“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一栏,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人的关系;由受送达人的代理人签收时,也使用此栏。

(五)“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一栏;受送达人其他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六)“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出现拒绝签收情况时,由被邀请到场的有关人员在此栏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