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屠宰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关于征收屠宰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1993/12/23  有效性:有效
按照国务院税制改革的规定,生猪、菜牛、菜羊产品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改征屠宰税,并将重新制订屠宰税条例。为了保证我省此项税收的税源不流失,税负不增减,征管不脱节,在新条例未颁发前,仍由原交纳产品税的纳税人按原计税依据、原税率和原纳税环节交纳屠宰税,并由原征管部门负责征管。此外,单位和个人自宰自食的牲畜,也按原屠宰税条例征收。以上请即转知所属部门、单位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