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号:川税明电(1993)058号 发表时间:1993/12/31
有效性:有效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