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包装总公司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率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工字(1994)008号  发表时间:1994/1/10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包装总公司直属工业、供销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表)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其应纳税所税额上交33%的所得税(其中:南方公司、海南公司按国家对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财政部(92)财工字第520号《关于同意中国包装总公司直属企业继续实行利改税办法的复函》及(93)财工字第224号《关于核定中国包装总公司直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取消税前还贷政策。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就地解交中央金库。

附;企业名单
重庆印制二厂 重庆印制三厂
重庆印制-四厂 重庆印制五厂
重庆印铁制罐厂 重庆字模厂
重庆供销经理部 内江包装材料总厂-
浙江包装材料厂 浙江彩印厂-
浙江复合包装厂 杭州供销公司
南京包装材料总厂 华东制罐总厂
无锡包装材料总厂 无锡公司
常州供销公司 湖南纸浆模塑厂
常德印铁制罐厂 湖南彩印厂
南方公司 海南公司
沈阳供销公司 北京供销公司
中包北京印刷厂 中国包装技术工程公司
中国国际包装技术贸易公司
中国包装新技术开发公司
中国包装工业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