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012号  发表时间:1994/1/10  有效性:有效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税改后,实行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申领的一个税务登记证副本不能满足生产经营业务需要。经研究,现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局原则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只核发一个税务证副本。但对已按照有关规定,在省局申领了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二个以上副本的,可向主管县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填写《四川省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县级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及其实际需要,确定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并在申请表中签注增发数量,同时加盖主管县级税务机关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批准增发副本数量应作好记载,并作为年度征管资料考核内核之一。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县级税务机关签章的《申请表》一份及原已核发的税务登记副本到省局领取发新增的副本。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表:

四川省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码


经营范围


申请增发数量

申请增发时间


主管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数量




备注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省税务局,一份企业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