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风汽车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工字(1994)013号  发表时间:1994/1/13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你公司及所属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财政部(91)财改字第26号《关于对第二汽车制造厂实行税利分流试点文案的批复》及(92)财工字第534号《关于对你集团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一律取消税前归还借款政策。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就地解交中央金库。
附东风汽车公司及所属企业名单
1、东风汽车公司
2、东风汽车财务公司
3、云南汽车厂
4、柳州汽车厂
5、新疆汽车厂
6、南充内燃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