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文号:国发(1994)007号  发表时间:1994/1/23  有效性:有效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二)<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三)<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
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