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4)032号 发表时间:1994/1/24
有效性:有效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