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使用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明电(1994)031号  发表时间:1994/1/26  有效性:有效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制改革能否顺利实施,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内已连续下发了005号和021号明传电报,要求各地一定按总局统一部署印制和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少数地方仍没有按总局电报决定办理。为此,总局再次重申:
一、所有地方务必立即停止使用本地原发票用纸(不包括电脑发票用纸)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本通知后仍不停止的,将追究省局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
二、各地现存未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防伪纸印制的专用发票,律封存,不得继续对外发放;已发放的,要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防伪纸印制的专用发票换回。
三、鉴于总局定点纸厂生产的第一批防伪专用纸早于去年12月上旬前运达各地,井巳陆续供应三批,能满足各地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同时,总局1993年11月24日054号明传电报已明确要求各地将使用本地原发票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控制在一个月之内,以避免造成浪费。
因此,个别地区以强调用原发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多、怕浪费为由而推迟用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作法,必须立即纠正,
四、为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除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定点纸厂生产的防伪专用纸外,还要加印定点防伪公司生产的无色荧光油墨和有色荧光油墨。统一生产的油墨将在一月底前分发各地,货到后请按总局统一要求立即使用。
五、以上各条,请各地税务机关作为纪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