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明电(1994)030号  发表时间:1994/1/26  有效性:有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尚未制定下达,为及时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有
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下达之前,各地依然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二、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暂以企业实现利润额为计算依据,待有关文件下达后,再据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税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四、按照"分税制"后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央企业所得税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入中央金库;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入地方金库。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在新表或未正式下发执行前,可暂用原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