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022号  发表时间:1994/1/30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3)094号《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由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给每一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证书是证明该单位有法定代码的“身份证”。它将为税务部门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信息共享,对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法人和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在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时,都应当携带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附本),供税务机关查验。各级税务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工作。

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快颁发代码工作进度,务必在1994年3月底前完成统一代码证书颁发工作。

四、我省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时间从199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