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增值税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023号  发表时间:1994/2/1  有效性:有效
实施新税制的第一个申报期即将来临,为促进征纳双方按新的税收条例计征税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省局就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辅导培训工作。各地应根据前期新税制宣传、培训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采取上门辅导等形式,有重点地对纳税入进行纳税申报辅导,促进纳税人按新税制的要求正确申报纳税。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逐户逐项审查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

(一)对销项税金的审核。重点审核:1、纳税人申报的销项是否为全额收入?有无侵蚀税基的行为? 2、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3、发生退货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到主管税务部门核销发票?

  (二)对进项税金的审核:对进项发票注明抵扣税金的审核重点是:1、买卖双方使用的发票是否真实? 2、发票所填列的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数量、单价、税率等项是否真实? 3、发票的计算税额是否正确,符合逻辑(税额=数量×单价×税率)?其中单价是否为含税价? 4、发票填开金额与银行划转金额是否一致? 5、发票使用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其他规定?

  对纳税人今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收到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开具的发票,应重点审核:1、发票金额与实际金额是否一致? 2、是否已作期初库存计算? 3、是否属于去年已作销售的货物?

  (三)对纳税人动用库存的审核。对纳税人动用期初存货的计算、严格按国税明电(1993)072号文件执行。对工业企业月份之间动用库存的余额,一律不予抵扣;对商业企业一、二月份动用期初库存,按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当月进项税额抵扣。准予计算抵扣的货物,必须是库存货物的移动和帐面金额的转移,而不仅仅是帐面金额的划转。

 三、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制度。凡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专用发票,应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票右上角加盖“四川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章”(具体式样[注:编辑时已省略]附后,各地根据式样自行刻制),作为审核标记。与此同时,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制度和管理办法,以促进此项工作持续、规范地进行。

  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既是检阅各地前期新税法培训深度和广度的一种手段,也是税务干部进一步宣传税法、学习税法的好形式,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省局要求、在今年一季度内,各地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必须逐户逐项进行审查,以后可以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以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