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024号  发表时间:1994/2/1  有效性:有效
按照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四川石管理局的生产、经营、核算的实际情况,经全省税制改革工作会议讨论,现就四川石油管理局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

(一)除天然气货物销售外,对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均按照增值税规定执行,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二)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货物销售应纳的增值税,以四川石油管理局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实行由四川石油管理局统一计算,分产销各环节预征缴纳的办法。具体办法为:

1、生产环节(天然气功开采和净化):按井口当期的产量和净化厂加工处理的天然气量、依照核定的预征税率(税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天然气开采的预征税额=井口产量×预征税额

(2)天然气净化的预征税额=净化厂加工处理量×预征税额。

2、销售环节(天然气管输);按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天然气管输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税率

 3、四川石油管理局依据其局天然气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旗税应纳税额,并根据生产和销售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产销售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

 如四川石油管理局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产销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部份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的定额税率征收率暂定为:

 (1)天然气井口每千立方米预征税额为4.5元;

 (2)天然气净化加工处理量每千立方米预征税额为2.5元;

(3)天然气销售的征收率为4%;

 5、天然气增值税的申请和解缴

 (1)申报:天然气井口和净化厂按当期产量和处理量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并填写《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增值税专用申报表》(附后);配气站按当期实际的销量和销售额、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并填写《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增值部专用申报表》;四川石油管理局按期汇总本局天然气的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税。

 (2)解缓:产销环节在申报后,税务征收机关应根据企业申报的产量、处理量和销售额。按照核定的预征定额税率、征收率,向四川石油管理局开据税收专用缴款书,四川石油管理局在接到缴款书后,分别向天然气产销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四川石油管理局于次月底前向所在地税机关缴纳天然气增值税应补(退)税额。

税收专用缴款书将作为税务部门审查已缴税款的依据。

  四川石油管理局以一个月为纳税期。

6、天然气生产销售的二级单位应按期填写《石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附后),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报送四川石油管理局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税务征收机关对填报的《石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统计表》应进行认真审核,如填报不实,一律就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预征税款从四川石油管理局应纳税额抵扣。

(三)为了便于税收征管,有利于纳税人进行税收申报,对天然气开井口、配气站,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县、分局)可实行集中税收管理。

 (四)天然气净化收入属天然气的销售收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输气公司(二级单位)所取得的管输收入属天然气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四川石油管理局系统既从事基建,又从事生产,对购入货物的税额是否抵扣,应按增值税和“两则”的规定执行。

 二、消费税

 对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营业税

  对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单位从事应税营业税项目的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资源税

对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单位开采的天然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资源税,按天然气申报的井口产量扣除正常的损耗率4%后,计征天然气资源税。

附: 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增值税专用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数量单位:千立方米

项目


填制单位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地址

电话

负责人


税务征收机关


申报单位
数量
销售额
税率(额)
应缴税金
申报单位所在地





























备注

税务征收机关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制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制单位及申报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的所属企业

2、项目栏应按天然气、净化和管输分别填列。

3、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黑色为填列单位留底,第二联红色交税务征收机关,第三联兰色,交四川石油管理局财务处,第四联色交矿区(公司)。本表填制后,第二、三联交征收机关,第三联由征收机关盖章,连同缴款书一并送回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