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032号  发表时间:1994/2/2  有效性:有效
  经全省第二次税制改革工作会议研究,现就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入的审批权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经研究,对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健全,纳税态度一贯端正,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税款,自觉申报并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原则上可参照我局川税发<1993>280号文第二条规定办理),省局暂委托由各县税务局审查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并将审批情况报地、市、州局备案。

  二、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的免税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授权我省:农业产品是未经加工的农、林、牧、水产品,包括对这些产品进行挑选、整理、冷冻、切片、粉碎、晒干等简单加工后的产品,以及由农民个人以自产竹、木、藤、棕、草等为原料生产的编织品和生产用具。但不包括种植业中的观赏花、草、精茶及已税烟叶加工的复烤烟;养殖业中的观赏鱼类、宠物;林业中原木加工的板材、钜材、条材等。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有关问题

(一)调查填珍的范围。除下列单位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属调查填表的范围。

1、属于原统一享受全部免税或减税比例较大的以及进行过全系统、全行业测算的企业。即:军工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出版企业、印刷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生产新产品为主享受的新产品减免税占整个流转税税款60%以上的企业、原增值税免税的产品比重大于其它产品的企业、科技型企业、(包括科研单位)、棉麻公司、农资公司、农机公司(站)、食品公司、蔬菜公司、粮食公司、盐业批发企业、新华书店、废旧回收公司;外贸公司、民贸企业、电力企业、石油局系统等。

2、从事非应税劳务的企业

(二)调查填表的计税依据。凡属调查的企业,以1993年实际征税情况进行比较,即按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规定填报《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

(三)调查填报程序。纳税人在按新税制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按旧税制的适用税目税率按月计算原税额,认真填写《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并连同纳税申报表按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对新税制“双轨运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对纳税人申报的《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要进行认真审核,按行业及时填列《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于次月20日前将汇总表和软盘送交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