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038号  发表时间:1994/2/18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19号)转发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凡外国(包括港、澳、台)地业(不论是否为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形式从我省起运的客货运输收入及逾重行李收入等,在国家另有规定以前,均依其收入总额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纳税,其中应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各自税种分别入库。即企业所得税按1.65%入库,营业税按3%入库。提供包机出租的我省各航空公司为上述税款扣缴义务人,应负责申报以及税款的代扣代缴。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包机形式从事运输业务的收入,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以收入金额按3%缴纳营业税;其经营所得按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