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贸易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工字(1994)048号  发表时间:1994/2/19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你部所属物资企业(名单前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财政部(93)财工字第309号《关于调整国内贸部直属物资企业所得税后上交利润比例的通知》(93)财工字第302号《关于对中国建设物资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93)财工字第351号《关于对国内贸易部四户直属物资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92)财工字第563号《关于对物资部五户公司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一律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就地解交中央金库。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杜绝财政收入的流失,你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投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联营企业请迅速清理,并将清理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济性质、所在地的情况一并上报我部,以便尽快明确财务管理隶属关系。
附件:国内贸易部所属物资企业名单(四川省)
1、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南公司
2、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四川公司
3、中国黑色金属材料重庆公司
4、中回有色金属材料西南公司
5、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
6、中国汽车贸易西南公司
7、中国物资再生利用西南公司
8、中国机械工业供销西南公司
9、中国轻工物资供销西南公司
10.中国物资储蓄运成都公司
11、中国物资出储运重庆公司
12、中国集装箱重庆公司
13、中国交通物资西南公司
14、中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