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053号  发表时间:1994/2/19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整个税制改革的成败,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要求.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增值税改革的顺利施行。

 二、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出性重点检查相结合办法,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收到实效。基层征管单位在日常征管中,要结合税款征收,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工作,对可疑发票要认真查明。在今年上半年内,各地税务局要集中力量和时间组织开展好几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突击性重点检查工作。

三、加强发票宣传工作,密切部门配合。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的宣传工作,开展发票管理知识培训,充分发挥群众检举揭发印制、买卖、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四、依法办事,从重处理违章违法行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出来的问题,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对参与发票违章行为的税务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纳税人取得的假发票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抵扣税款。

五、总结经验,提高校查水平。各地在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上下联系,改进检查方法,提高工作水平。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以及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省局。

六、紫外线发票鉴别仪由省局统一分期分批配备。“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