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035号  发表时间:1994/2/25  有效性:有效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元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