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工字(1994)060号  发表时间:1994/2/26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对你局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日起,你局直属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中国非金属矿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中国无
机非金属材料科技实业公司等统一按33%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
二、你局建材经财发(1994)46号文"关于将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所属十二个预算外企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将中国非金属矿长春物资公司、荆门物资公司、湛江物资公司、成都物资公司,苏州物资公司,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大连公司,丹东公司、深圳进出口公司,海南进出口公司,中非矿业集团。北京物资公司,中国非金属矿总公司烟台综合加工厂,北京天工非金属材料公司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所得税率统一按33%交纳。年终决算由中国非金属矿总公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上述企业纳入中央预算后,烟台加工厂;北京天工非金属林料公司执行工业企业财会会计制度,其他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各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应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四、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请按国家统一规定核算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有关支出,合理确定纳税扣除项目。同时取消税前利润归还借款等政策。
五、财政部(92)财工宇第543号、财工字(93)第3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