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工字(1994)061号  发表时间:1994/2/26  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关于建设部直属企业实行
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26日[94]财工字第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对你部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你部直属建工出版社印刷厂、中国城市车辆总公司及直属公司、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及直属公司、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等统一按33%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
二、你部1994建126号文“关于请批准中国城市车辆总公司的五个下属单位统一执行总公司财务体制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将中城大连销售公司、中城宁波销售公司、中国城市车辆公司长沙公司、中国城市车辆公司成都经理部、中国城市车辆华北公司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所得税统一按33%交纳,年终决算由中国城市车辆总公司汇总上报财政部。
上述企业纳入中央预算后,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各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应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四、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核算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有关支出,合理确定纳税扣除项目。同时取消税前利润归还借款等政策。
五、财政部(92)财工字第549号、(93)财工字第4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