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055号  发表时间:1994/3/3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二、按照新税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今年是第一次贴花。凡已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进行财务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实际数额合计,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按规定贴花。对个别至今尚未执行《两则》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按《印花税条例》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资金帐簿的印花税。当地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在年内尽快改按《两则》进行财务核算,以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