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税发(1994)056号  发表时间:1994/3/9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局,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持准予以抵扣或退税的十二类货物的退税范围注释,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注释未明确之前,暂按原增值税或产品税税目注释执行。若无原税目注释的,暂按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的,一般应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不得与内销货物库存帐和销售帐混合记帐。

  三、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到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消费税手续时。须提供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出口货物收汇水单、外销合同、外销发票等资料。

  四、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原则上要求出口企业将不同税率的同一货物按税率分开核算和申报。

  五、凡申请延续三个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出口企业,必须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送其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六、出口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要粘贴防伪标记。在国家税务总用正式防伪标记未下发之前,暂用原出口产品专用税票上的激光全息防伪标记。

  七、出口企业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手册审核登记手续时,应先将外经贸主管部门准予进料加工的批件送本企业财务部门签章,表明该项进科加的批件送本企业财务部门签章,表明该项进料加工贸易已纳入本企业财务管理。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时,应如实登记有关进料名称、数量、金额、进料日期等情况。

  八、出口企业提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于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原材料属出口企业进料加工的情况。

  九、为了全省出口企业基本情况,并为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奠定基础.省局决定对全省(不含成都市)出口企业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税登记或重新认定。在本通知下发后三十日内,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并据实填写,经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并凭该表到四川省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该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每户出口企业发放一本,副本由出口企业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发放。发证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收取工本管理费。

此次集中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和重新认定之后,凡新批准的出口企业和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出口企业则由主管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并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抄送省局备案。

十、本补充规定的在蓉省级(含中央级)外(工)贸公司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为四川省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地市、州出口企业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为各地市州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