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工字(1994)078号  发表时间:1994/3/16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你部直属企业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开始,你部直属的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和四川、云南、山东、贵州、福建、广西六省(区)电力公司,华电机械总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总公司、中国福霖风能开发总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统一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缴。
二、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应就地上交中央金库。
三、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请按国家统一规定核算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有关支出,合理确定纳税扣除项目。同时,取消税前提取单项留利、税前归还借款和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福建省电力公司、云南电力公司、电力机械修造企业实际交纳15%所得税的政策。
四、为增强直属电力企业的还货能力,对由于实行新税制后增加的利润(税转利部分)多交所得税部分,1994-1995年由财政部定额(10亿元)退给电力企业,这部分资金作为国家对企业资本金的投入。具体办法是,企业在实际执行中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年度中间,凭企业缴款书复印件,由电力工业部到财政部办理预退库,年终清算。
五、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电力企业所有的电价收入(包括还本付息电价)都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核算,并依法纳税,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转移收入。一经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六、财政部(92)财工字第514号(93)财工字第133号、第271号、第272号、第273号、第274号、第278号、第307号文件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