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南石油地质局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税发(1994)061号 发表时间:1994/3/23
有效性:有效
按照新的流转税条例规定,结合西南石油地质局的生产、经营和财会核算特点,经研究,对西南石油地质局有关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西南石油地质局生产、销售天然气和原油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产、销环节预征,由西南石油地质局统一清缴的办法。具体规定为:
(一)生产环节开采的天然气按井口当期产量,依核定的预征税额5元/千立方米计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天然气开采的预征税额=井口产量×5元/千立方米
(二)销售环节(天然气管输),按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1.5‰计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天然气管输预征税额=销售额×1.5‰
(三)生产销售的原油,按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5%计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油预征税额=销售额×5%
(四)西南石油地质局依据其局天然气和原油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依据生产和销售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产、销环节预征税额
如西南石油地质局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税额或税应纳税额小于产、销环节预征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允许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申报和解缴。西南石油地质局各所属单位,应按其生产、销售的油、气量或销售额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并填写《西南石油地质局油、气增值税专用申报表》(附后)。税务征收机关应根据企业申报的产量或销售额,依据核定的预征定额税率、征收率开据税收专用缴款书,并做到就地开票,就地纳税,就地入库。
西南石油地质局应按期汇总本局油、气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清结算手续。
西南石油地质局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
(六)西南石油地质局各所属单位应按期填写《西南石油地质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附后),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报送西南石油地质局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税务征收机关应对填报的《统计表》认真审核,发现填报不实的,一律就地补征税额。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预征税款从西南石油地质局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其他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三、鉴于西南石油地质局已被成都市税务局审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为510106100170042,因此,凡属西南石油地质局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主动向其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事项。
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增值税、资源税专用申报表
申报所属时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数量单位:千立方米
项目
填制单位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地址
电话
负责人
税务征收机关
申报单位
数量
销售额
税率(额)
应缴税金
申报单位所在地
备注
税务征收机关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制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制单位及申报单位:西南石油地质局的所属企业
2、项目栏应按天然气、管输费、原油填列填列。
3、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底,第二联交税务征收机关,第三联交地质局,第四联交填报单位(地质局的下属单位)。本表填制后,第二、三联交征收机关,第三联由征收机关盖章后连同缴款书一并送回款单位。